新華網(wǎng) 2013-04-27 22:16:10
針對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稅務總局近日明確有關稅收征管問題,就做好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等提出明確要求。
新華網(wǎng)北京4月27日電(記者何雨欣、侯雪靜) 記者2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針對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稅務總局近日明確有關稅收征管問題,就做好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等提出明確要求。
稅務總局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
稅務總局還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一次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nèi)予以核準。核準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情仍需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針對因地震災害遭受損失的納稅人,稅務總局要求,在2013年4月20日以前被稅務機關查處需要補繳稅款的,其所涉及的滯納金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起算,自2013年4月20日起中止計算。滯納金重新起算的時間,由原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的受災情況和生產(chǎn)經(jīng)營恢復情況確定。
(原標題:稅務總局:因地震災害可申請延期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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