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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fā)明人路在何方?有感于微信基礎技術發(fā)明者的失落

每經網 2015-12-30 20:18:28

如今在全球炙手可熱的微信、WhatsApp、Line、KIK,都用到一種基于通訊錄的移動即時通訊應用的根本性技術基礎,而此人早在2006年就發(fā)明了這個技術,并向中國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專利《一種基于或囊括手機電話本的即時通訊方法和系統(tǒng)》。但是,這個專利沒有給他帶來任何的機遇。

文/超凡知識產權 李丙林

最近,從微信的知識產權朋友圈看到一個有關"微信基礎技術發(fā)明者"趙建文的失落故事,網上搜了一下,相關文章大概最早是由《21世紀經濟報道》于2014年3月19日發(fā)表,標題為"微信基礎技術發(fā)明者曝光:專利已轉讓曾找小米"。閱讀之后,感慨頗多。

文中記載"如今在全球炙手可熱的微信、WhatsApp、Line、KIK,都用到一種基于通訊錄的移動即時通訊應用的根本性技術基礎,而此人早在2006年就發(fā)明了這個技術,并向中國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專利《一種基于或囊括手機電話本的即時通訊方法和系統(tǒng)》。但是,這個專利沒有給他帶來任何的機遇。"發(fā)明人在該專利授權后尋找投資人屢屢碰壁,無奈之下將該專利轉讓給"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為了更利于未來的創(chuàng)業(yè),發(fā)明人去美國讀了MBA。一個價值頗高的專利技術權利人,難以維權而無奈轉讓(這還得說騰訊慧眼識珠且尊重知識產權);一個發(fā)明人,放下技術去讀管理,令人遺憾。

出于一個專利代理人的好奇,筆者下載了該專利的申請文本和授權文本,以及審查員審查過程中檢索到的三篇對比文件。該專利是2006年9月28日提交,2011年5月18日授權,專利號是200610116632.X。該專利的技術要點是:一種基于或囊括手機電話本的即時通訊方法,(1)以手機電話本或名片夾作為即時通訊客戶端用以通訊的聯(lián)系人列表;(2) 通過客戶端將用戶的手機號、手機標識信息同步至服務器,基于用戶基本信息,客戶端登錄服務器;(3)即時通訊客戶端之間以手機號或與手機號對應的生成ID為即時通訊ID,通過即時通訊服務器進行即時通訊。簡單來說就是基于手機電話本(通訊錄),手機等客戶端之間通過服務器進行即時通訊。

這里也不討論微信、WhatsApp、Line、KIK這些軟件是否落入200610116632.X的保護范圍。但這些軟件什么情況還是需要說說。微信是什么樣的在中國屬于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這里就不討論了,只說說WhatsApp、Line、KIK。

根據百度百科,WhatsApp是用于智能手機之間通訊的跨平臺應用程序,借助推送通知服務,可以即刻接收親友和同事發(fā)送的信息。WhatsApp是基于手機號碼注冊的,在注冊的時候,需要輸入手機號碼,并接受一條驗證短信,然后WhatsApp會搜索你的手機聯(lián)系人中已經在使用的人并自動添加到你的手機聯(lián)系人名單里。Line也叫"連我",也是一種溝通應用程序,以電話號碼自動增加朋友。Kik是一種手機通訊錄的社交軟件,可基于本地通訊錄直接建立與聯(lián)系人的連接,并在此基礎上實現(xiàn)免費短信聊天、來電大頭貼、個人狀態(tài)同步等功能。由于趙先生專利的申請日是2006年,而微信、WhatsApp、Line、KIK等軟件的推出時間基本上在2009年之后,所以說趙先生的技術是較早的基于通訊錄的移動即時通訊應用技術,說它是個基礎文獻應該是差不多的。

進一步,如果我們說這些軟件與一種基于或囊括手機電話本的即時通訊方法和系統(tǒng)存在相當程度的相關性,也應該是符合事實的。這些軟件的用戶加在一起差不多會有十多億甚至更多,如果每個應用與趙先生的專利產生一毛錢的關系,肯定也是個天文數(shù)字了。遺憾的是,該專利在中國之外沒有任何保護,在國外即使使用的人再多,中國的專利權人和發(fā)明人也無法得到任何收益。在國內的權利人現(xiàn)在是騰訊,收益權也已不再屬于發(fā)明者本人。

顯然,對個人發(fā)明人趙先生來講,這是一個遺憾且悲哀故事,發(fā)現(xiàn)金礦的人只得到了幾把砂子。這件事表面上是他一個人的事,其實這種情況對整個社會并不是好事。試想一下,如果對技術做出原創(chuàng)性貢獻的發(fā)明人總是無法得到應得的利益,誰還有熱情搞研究?中國的第二次經濟轉型(即從制造經濟到創(chuàng)新經濟)能成功嗎?

《21世紀經濟報道》文中提到,"趙建文在尋找投資商上屢屢碰壁,原因是投資商認為:第一、這個技術如何實現(xiàn)的想法一旦被人發(fā)現(xiàn),很容易就會被復制;第二、大公司發(fā)現(xiàn)后會迅速復制并把產品做大;第三、這項技術會革短信的命,牽涉到運營商;第四、國內專利意識較差,通過專利不可能構成競爭壁壘。" "還有一點是,他們認為我的知識結構就是技術,沒有做市場的經驗。"投資商的觀點可能稍有些偏頗,也可能就是事實,但是這些人搞投資是要花真金白銀的,他們的認識至少有一定的事實基礎才符合邏輯,也就是說,目前的現(xiàn)實對發(fā)明人或者權利人是很殘酷的。如果中國的專利保護是有力且有效的,故事的結局完全應該是另一個樣子。

趙先生的故事之所以是這樣,肯定和社會環(huán)境尤其是知識產權保護有關,也與他自身是個人發(fā)明人有關。環(huán)境的改變肯定是個漫長而艱難的過程,不會以個人意志為轉移,一味的苛責或者抱怨于事無補,對于個人發(fā)明人,重要的是考慮一下我們能夠做什么或者怎么做或許更有現(xiàn)實意義。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環(huán)境還不理想,對于個人發(fā)明人更不利,無論是在政策層面還是在操作層面。一方面?zhèn)€人發(fā)明人勢單力薄,無論是研發(fā)條件還是資金實力都遠遠不夠,研發(fā)深度受限,技術構思或者創(chuàng)意再好也沒有用;另一方面,個人發(fā)明人在目前的社會條件下進行訴訟也會處于劣勢,這并不是說法院一定歧視個人發(fā)明人,只要對方打個持久戰(zhàn),個人發(fā)明人就吃不消;再者,即使認定侵權,似乎很少聽說個人發(fā)明人獲得很高的賠償,國內有數(shù)的幾個高額賠償都是公司之間的。正是因為個人發(fā)明人的局限,很多公司有底氣"不害怕動用法律程序"。

編輯:柴剛 審核:趙慶 終審:涂勁軍

責編 柴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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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基礎技術 即時通訊發(fā)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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