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報 2017-05-05 09:02:23
2012年8月,郝某通過搖號獲得了一個北京小客車配置指標,因自己并無買車計劃,便想將該指標作價轉讓。急于購車的何某聯系上了郝某,雙方簽訂了《指標轉讓協議》,約定以1.5萬元的價格將購車指標轉讓給何某。
(原標題:轉讓購車指標被判決無效)
郝某將搖號獲得的購車指標轉讓給何某后又反悔,索回時遭拒,遂將何某訴至法院。通州法院近日審結此案,判決轉讓無效。
2012年8月,郝某通過搖號獲得了一個北京小客車配置指標,因自己并無買車計劃,便想將該指標作價轉讓。急于購車的何某聯系上了郝某,雙方簽訂了《指標轉讓協議》,約定以1.5萬元的價格將購車指標轉讓給何某。協議簽訂后不到一個月,郝某便開始后悔,屢次聯系何某,希望能夠要回指標,但都被拒絕。眼看現在的搖號中簽率越來越低,著急的郝某將何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指標轉讓協議》無效。
庭審中,何某表示,如果法院最終確認協議無效,他愿意履行判決,與郝某協商處理轉讓款的返還事宜。但自己已將該購車指標轉讓給了他人,且很可能已經過了多次轉讓,現在指標的實際使用人是誰都不清楚,所以無法返還指標。
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中明確表示小客車配置指標不得轉讓。因此郝某與何某簽訂的《指標轉讓協議》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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