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18-08-18 15:57:44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比特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先生的訴訟請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jù)。但原告(馮先生)關于賠償比特現(xiàn)金價格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每經(jīng)記者 宋戈 每經(jīng)實習記者 潘婷 每經(jīng)編輯 姚祥云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8月16日,海淀法院公布了首例比特幣現(xiàn)金爭議案,判決北京樂酷達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酷達”,OKCoin幣行網(wǎng)經(jīng)營方)向馮先生注冊賬戶發(fā)放比特幣現(xiàn)金38.7480個,同時駁回了馮先生關于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這是一場投資者聲稱“比特幣現(xiàn)金提取‘領取’按鈕消失,要求OKCoin賠償未領取期間BCH價格下跌損失”,而OKCoin表示“已盡到通知和引導的責任”的爭議。
2017年8月1日,BCC(Bitcoin Cash,比特幣現(xiàn)金)誕生,其帶來虛擬幣新玩法IFO的同時,也帶來諸如OKCoin的交易平臺的新機制。
在臨近BCC產生之時,OKCoin幣行于2017年7月18日發(fā)布公告, 提示了在比特幣可能出現(xiàn)分叉的時間節(jié)點2017-07-30~2017-08-02 (預計),交易平臺會暫停一些功能,其中包括停止比特幣的充值和提現(xiàn)。并表示,如果比特幣分裂為一種或多種比特幣,OKCoin幣行將會把分裂出來的各種比特幣按擁有權提供給所有客戶,并且逐步上線所有新種類的比特幣的交易。如果分叉過程出現(xiàn)了價格異常,OKCoin幣行可能會臨時中止交易。
在2017年7月25日,OKCoin幣行發(fā)布關于比特幣和BCC 的三個處理方案公告。一,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賬戶持有BTC,我們將按擁有權提供給您等額的BCC,我們會在適當?shù)臅r間點發(fā)放到您的賬戶。 二,從2017年7月31日00:00開始至2017年8月3日00:00之間,為了防止比特幣充值或提現(xiàn)被回滾和重放攻擊,我們將停止比特幣充值和提現(xiàn),為了方便您交易,我們建議您提前充值比特幣,以防止遇到突發(fā)行情出現(xiàn)無法交易的情況。三,為了防止重放攻擊導致轉賬BTC丟失BCC,或者轉賬BCC丟失BTC,OKCoin幣行需要進行一些技術測試,恢復提幣時間可能會提前或延后。
2017年8月1日,OKCoin幣行發(fā)布《OKCoin幣行關于BCC快照及領取公告》稱:“OKCoin幣行將于北京時間2017年8月1日20:20進行賬戶快照,并根據(jù)賬戶BTC權益進行核算……所有領取的BCC將直接打入您的OKEx現(xiàn)貨賬戶中……”《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嘗試打開OKCoin官網(wǎng)關于此則公告的消息,但是點擊后直接跳轉公告列表,無法打開。
而本案的另一主角馮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在樂酷幣行網(wǎng)注冊了個人賬戶,在2017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27日之間,馮先生沒有進行過其他比特幣交易,始終持有比特幣38.7480個。符合“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賬戶內持有BTC”的條件,樂酷達公司應當按照前述站內通告的內容向馮先生發(fā)放等額的比特幣現(xiàn)金。但此后,馮先生無法通過OKCoin幣行網(wǎng)賬戶領取相應的比特幣現(xiàn)金(BCC)。
海淀法院表示,馮先生按照比特幣現(xiàn)金領取公告進行比特幣現(xiàn)金提取時發(fā)現(xiàn),該網(wǎng)頁“領取”按鈕已消失。領取比特現(xiàn)金失敗后,馮先生曾多次與樂酷達公司進行溝通,但至今對方未給予其應得的比特幣現(xiàn)金。
經(jīng)協(xié)調未果后,馮先生將北京樂酷達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并要求其賠償16萬余元價格損失。
2018年8月6日,OKCoin幣行發(fā)布《關于“比特幣分叉引發(fā)的投資者訴訟案件開庭審理”的回應》,表示:OKCoin幣行給用戶領取BCH的時間長達四個月,并通過多種渠道對用戶進行了告知和指導。在長達四個月的領取期間,平臺中99.9%的用戶都領取了相應的BCH,唯獨該用戶遲遲未進行領取。得知該情況后OKCoin幣行表示,仍愿意幫助該用戶,如數(shù)領取其存放在交易所的38.748個BCH。 OKCoin幣行停止服務,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同時也是對國家監(jiān)管部門通知和指導的積極響應。在此期間,BCH的價格下跌是市場行情波動的正常結果,OKCoin幣行不應為此承擔責任。 但該用戶卻提出,OKCoin幣行應以BCH的最高價格對其進行差價賠償。OKCoin幣行認為這種無理要求屬于惡意勒索,所以將此案訴諸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馮先生以“在未領取期間BCH價格下跌”為由,提出讓OKCoin幣行以BCH的最高價格對其進行賠償,并返還超過其原本所應領取BCH數(shù)量。
對此,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比特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先生的訴訟請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jù)。但原告(馮先生)關于賠償比特現(xiàn)金價格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海淀法院判決樂酷達公司向馮先生注冊賬戶發(fā)放比特幣現(xiàn)金38.7480個,同時駁回了馮先生關于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并在審結文末提示,由于比特幣技術發(fā)展路徑上的分歧,比特幣現(xiàn)金(BCC)在比特幣(BTC)“分叉”的基礎上于2017年8月1日 被“挖礦”生成,樂酷達公司的承諾即是這一公知事實在其站內服務上的必然反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普通人可以合法持有,但應當自己承擔相關風險。我國現(xiàn)行政策禁止比特幣等虛擬商品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中國人民銀行等相關主管部門先后于2013年12月和2017年9月發(fā)出通知,指出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yè)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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