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6-27 20:46:34
每經記者 張壽林 每經編輯 廖丹
“沒收違法所得591.63元,罰款18638995.5元。”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披露的一份罰單引發(fā)關注。
6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稱,這是一家空殼企業(yè)借道地下錢莊循環(huán)操作。根據相關規(guī)定,按照其非法匯入金額10%的比例對其進行處罰。
根據罰單,6月24日,青島興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因“違規(guī)匯入資本金12筆”,被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591.63元,罰款1863.89萬元。
違法所得少,為何被罰超1800萬元?6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稱,該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yè),經青島市分局調查發(fā)現,該企業(yè)具有“假外資”空殼企業(yè)典型特征,如無生產經營痕跡、無工作人員、法定代表人僅為掛名并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境外股東公司實控人為境內個人、資金快進快出等,資金匯入后通??焖俳Y匯全額轉移到疑似地下錢莊控制賬戶,形成循環(huán)操作。
這類采取“資本金匯入+地下錢莊匯出”的虛假外資模式,既不能在稅收、就業(yè)等方面促進地方經濟發(fā)展,也完全背離招商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人才等政策初衷,而且還會一定程度上影響形勢判斷的準確性,不利于宏觀經濟決策。外匯局對虛假欺騙性交易一直采取絕不姑息的態(tài)度,堅決依法打擊。
由于該企業(yè)違反了匯發(fā)〔2014〕37號文的有關規(guī)定,存在非法匯入行為,違法金額合計28830000美元(折人民幣186389955元),對此,青島市分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按照其非法匯入金額10%的比例對其進行處罰,共處罰款18638995.5元。
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該企業(yè)因非法匯入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應屬于違法所得,因資金停留時間較短,產生利息合計為591.63元,青島市分局依法予以罰沒。
前文提到的匯發(fā)〔2014〕37號文,即《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七條指出,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資后,融資資金如調回境內使用的,應遵守中國外商投資和外債管理等相關規(guī)定。返程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è)應按照現行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手續(xù),并應如實披露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等有關信息。
通知第八條指出,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調回境內的,應按照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規(guī)定辦理;資本變動外匯收入調回境內的,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guī)定辦理。
通知第十五條指出,境內居民或其直接、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yè)通過虛假或構造交易匯出資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
境內居民未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yè)實際控制人信息、存在虛假承諾等行為,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進行處罰。
在境內居民未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yè)實際控制人信息或虛假承諾的情況下,若發(fā)生資金流出,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若發(fā)生資金流入或結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一條指出,違反規(guī)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建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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