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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可持續(xù)信披可借鑒其中監(jiān)管措施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7-06 16:32:08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金融學教授鄭志剛對《每日經濟新聞》表示,《意見》提及的措施和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公安部門的介入,在對案件的調查力度、廣度和深度上都是大幅提升,對財務造假會形成一個更大的威懾。

每經記者 黃宗彥    每經編輯 陳俊杰    

7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中國證監(jiān)會、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jiān)管總局、國務院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共20項內容,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總體要求,第二部分是主體內容,第三部分是落實保障。主體部分共提出5方面、17項具體舉措。

全國人大代表、廈門市政協副主席、國家會計學院教授黃世忠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意見》的出臺,體現了監(jiān)管層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維護投資資者權益以及提振市場的決心,這些措施對財務造假行為直擊要害,治標又治本。在他看來,與以往打擊財務造假的手段和力度相比,本次《意見》所提及的二十條措施中,打擊第三方配合造假,是一大亮點,這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他還認為,不論是對于虛假信息披露,還是造假生態(tài)圈的打擊措施,都將對未來可持續(xù)信披制度的規(guī)范起到示范作用,可以被借鑒和應用。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金融學教授鄭志剛對《每日經濟新聞》表示,《意見》提及的措施和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公安部門的介入,在對案件的調查力度、廣度和深度上都是大幅提升,對財務造假會形成一個更大的威懾。

打擊財務造假本質是為了提高公司質量

《意見》涵蓋財務造假的多個方面,包括打擊重點領域、優(yōu)化監(jiān)管執(zhí)法、加大追責力度、加強部際協調、常態(tài)化防治、落實保障等,共計17條具體措施,彰顯監(jiān)管層“零容忍”的態(tài)度。

黃世忠認為,這次政策的出臺非常及時,以這種系統性的方式來整治,未來財務造假和配合財務造假的勢頭有望得到遏制。并且,《意見》體現了中央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維護投資者權益、提振市場信心的重視。“表面上看是加大對財務造假的打擊力度,但本質上是針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所做的保障措施。只有上市公司質量提升,投資者有信心,資本市場才能發(fā)揮投資和融資功能,支持實體經濟發(fā)展。”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金融學教授鄭志剛持有相同觀點。他認為,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監(jiān)管層的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尤其在股市低迷的時候,往往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頻發(fā)的節(jié)點。當下A股出現的股價波動,其中一個誘因就是財務造假。而在此時推出相關政策,具有較強的現實考量。

打擊第三方配合造假是一大亮點

據中國證監(jiān)會新聞發(fā)言人介紹,《意見》將加大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作為重要內容。在現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深化重大案件行刑銜接,突出對財務造假公司和“關鍵少數”的重點打擊,重點做好“追首惡”,嚴厲懲處造假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強化對控股股東、實控人組織實施造假、侵占的刑事追責力度。完善民事追責支持機制,推動簡化登記、訴訟、執(zhí)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決機制,加大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適用力度,便利投資者獲得賠償。

黃世忠認為,《意見》提到的打擊第三方配合造假,是本次政策的一大亮點。“以往對財務造假的查懲,主要聚焦在上市公司的董監(jiān)高,或者是實際控制人,比較少涉及到中介機構和第三方配合造假行為??梢哉f這方面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

在鄭志剛看來,《意見》提及的措施和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公安部門的介入。“以往監(jiān)管更多是借助行政處罰,所以無論從懲罰力度,還是調查權限等,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安部門介入以后,在對案件的調查力度、廣度和深度上都是大幅提升,對財務造假會形成一個更大的威懾。此外,《意見》還提到了一條很重要的內容,就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可以更好地幫助中小投資者維護權益和索賠。”

《意見》也適用于可持續(xù)信披監(jiān)管

記者注意到,《意見》將“嚴厲打擊虛假信息披露”放在17條具體措施中的首條內容中,足可見監(jiān)管層對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

眾所周知,信息披露是注冊制的核心。在注冊制下,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對于投資者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至關重要。那么,重要性等同于財務報告的ESG報告,是否也應受到和《意見》同等級別的監(jiān)管和懲防措施?

黃世忠分析表示,在我國,上市公司、國有企業(yè)和金融機構被統稱為“公共受托責任主體”,未來在披露財務報告的同時,也將被要求披露可持續(xù)發(fā)展報告。這背后是國家層面制定的兩套資本市場信披制度,即一套是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一套是國家統一的可持續(xù)披露準則。兩種報告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投資者可以同時結合上市公司的財務角度和ESG角度來分析和判斷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從這個角度來看,財務報告會作假,我相信可持續(xù)發(fā)展報告將來也可能存在造假。由此,這次監(jiān)管層發(fā)布的《意見》整體思路,同樣適用于這些公共受托責任主體。”

他進一步補充稱,“如果可持續(xù)發(fā)展信披出現弄虛作假或者有第三方配合作假,那么理應按照《意見》對他們進行立體的追究責任。這樣才能確保公共受托責任主體的信披真實有效,也才能達到真正維護這個投資者利益的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于第三方配合的財務造假,ESG生態(tài)圈造假或漂綠,涉及價值鏈上的供應商和客戶等第三方可能更普遍。

黃世忠引述波士頓咨詢集團日前披露的一項調查,有上萬家的企業(yè)范圍三排放比范圍一加范圍二之和要多26倍。這就意味著,如果上市公司的供應鏈主動配合提供虛假信息,隱匿性將更高。因此,第三方機構如鑒證機構和環(huán)境咨詢公司,應當對第三方提供的數據真實性進行核查,第三方若配合上市公司提供虛假數據,同樣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除了追責和日常監(jiān)管以及執(zhí)法力度的加強,鄭志剛認為,還可以從兩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對財務造假的懲處和預防。第一是動用更多的市場力量,比如做空機構、媒體等。比如當年的瑞幸咖啡造假,就是由渾水發(fā)現的;第二是調動更多股東發(fā)起訴訟,圍繞財務造假的公司開展民事賠償。比如此前的康美案,引入了代表訴訟制度,并對獨董進行連帶追責,天價的賠償不僅對造假人和相關責任人有了警示,還切實地維護了投資者利益。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113388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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