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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名公職人員被問責!江西新余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相關責任人被查處

央視新聞 2024-10-16 09:50:53

江西省紀委監(jiān)委網站10月16日消息,江西新余佳樂苑臨街店鋪“1·24”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發(fā)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對搶險救援、善后處置、事故調查作出部署。江西省公安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10名涉案人員立案偵查。江西省紀檢監(jiān)察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規(guī)依紀依法對事故中涉嫌違紀違法的55名公職人員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新余凝霜制冷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和根、新余市渝水區(qū)佰燴香燒烤原料批發(fā)部實際經營者吳勇、新余市博弈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金漢、新余市渝水區(qū)佳樂苑小區(qū)臨街店鋪實際控制人陳建平和新余市渝水區(qū)聚馨源賓館經營者張建生等10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新余市原人防辦主任鄧員清、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隊袁河大隊大隊長丁小榮、新余市城鎮(zhèn)發(fā)展服務中心原正科級干部龔宇新等3名公職人員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其中鄧員清、龔宇新已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同時,對事故中存在失職失責問題的新余市委、市政府,渝水區(qū)委、區(qū)政府,以及江西省和新余市、渝水區(qū)教育、消防、人防、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城管、公安等部門52名公職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其中,給予新余市委副書記、市長徐鴻,新余市渝水區(qū)委書記劉穎豪,渝水區(qū)委副書記、區(qū)長簡華鋒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渝水區(qū)副區(qū)長王娟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渝水區(qū)袁河街道黨工委書記胡茂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街道辦事處副主任黃斌華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曾先鋒,黨委委員、副局長郭志勇,渝水區(qū)教體局黨委書記、局長盧冬根,黨委委員、副局長李平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教育局發(fā)展規(guī)劃科科長何海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龔俊輝,副支隊長葛大雁、趙旭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隊防火監(jiān)督處工程師李小文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給予新余市總工會黨組成員、副主席(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隊特勤中隊中隊長)李敏華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國防動員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朱天文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林祥忠,渝水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副書記、住房保障和城鎮(zhèn)發(fā)展服務中心主任宋平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自然資源局二級調研員黃紅陽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城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黃華斌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所長周志榮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派出所原民警曾菊平留黨察看一年處分、降低退休待遇。對其他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江西新余佳樂苑臨街店鋪“1·24”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追責問責人員名單

一、立案審查調查并留置(3人)

1.龔宇新,新余市城鎮(zhèn)發(fā)展服務中心原正科級干部,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被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已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丁小榮,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隊袁河大隊大隊長,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被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3.鄧員清,新余市原人防辦主任,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被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已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二、給予黨紀政務處分(52人)

(一)新余市委、市政府(7人)

1.鄭光泉,新余市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蔣斌,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廳長,曾任新余市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徐鴻,新余市委副書記、市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巡視員。

4.張志堅,新余市委常委、副市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陳文華,江西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民盟江西省委會副主委,新余市副市長,民盟新余市委會主委,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6.肖秋根,新余市副市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何慕良,新余市副廳級干部,曾任新余市副市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二)江西省教育廳(3人)

1.吳永明,江西省委教育工委書記、省教育廳廳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郭杰忠,江西省政協常委、教科衛(wèi)體委員會主任,曾任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省教育廳廳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

3.劉小強,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委員、省教育廳副廳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三)江西省消防救援總隊(2人)

1.于建國,江西省消防救援總隊原總隊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肖純棟,江西省消防救援總隊副總隊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四)江西省國防動員辦公室(2人)

1.金俊平,江西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江西省國防動員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陳文平,江西省國防動員辦公室二級巡視員,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二級巡視員,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五)江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2人)

1.李緒先,江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黨組書記、廳長,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王海濤,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曾任江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六)渝水區(qū)委、區(qū)政府(4人)

1.劉穎豪,渝水區(qū)委書記,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調研員。

2.簡華鋒,渝水區(qū)委副書記、區(qū)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調研員。

3.朱華軍,新余市投資控股集團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曾任渝水區(qū)委常委、副區(qū)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4.王娟,渝水區(qū)副區(qū)長,給予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主任科員。

(七)新余市教育局(3人)

1.曾先鋒,新余市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調研員。

2.郭志勇,新余市教育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調研員。

3.何海,新余市教育局發(fā)展規(guī)劃科科長,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科員。

(八)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隊(5人)

1.龔俊輝,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支隊級副職。

2.葛大雁,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隊副支隊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大隊級正職。

3.趙旭,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隊副支隊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大隊級正職。

4.李小文,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隊防火監(jiān)督處工程師,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5.李敏華,新余市總工會黨組成員、副主席,曾任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隊特勤中隊中隊長,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三級主任科員。

(九)新余市國防動員辦公室(2人)

1.熊濤,新余市國防動員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朱天文,新余市國防動員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主任科員。

(十)新余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5人)

1.李永剛,新余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陳輝,新余市政協人口資源環(huán)境委員會副主任(正處級),曾任新余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甘方,新余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政務降級處分。

4.林祥忠,新余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主任科員。

5.黃紅陽,新余市自然資源局二級調研員,曾任新余市原建設局用地規(guī)劃科科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調研員。

(十一)新余市原規(guī)劃局(1人)

盧永寧,新余市政府辦公室一級調研員,曾任新余市原規(guī)劃局副局長(主持工作),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十二)新余市城管局(3人)

1.廖小偉,新余市城管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胡裕生,新余市城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政務降級處分。

3.黃華斌,新余市城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主任科員。

(十三)新余市公安局(7人)

1.敖兵勇,新余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主持工作)、四級高級警長,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徐詩龍,渝水區(qū)副區(qū)長、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吳桂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凌忠,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5.喻愛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隊一級警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6.周志榮,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所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警員。

7.曾菊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原民警,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降低退休待遇,由享受技師待遇調整為中級工待遇。

(十四)渝水區(qū)袁河街道黨工委、辦事處(3人)

1.胡茂慶,渝水區(qū)袁河街道黨工委書記,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三級主任科員。

2.付海泉,渝水區(qū)袁河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黃斌華,渝水區(qū)袁河街道辦事處副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科員。

(十五)渝水區(qū)教體局(2人)

1.盧冬根,渝水區(qū)教體局黨委書記、局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三級主任科員。

2.李平,渝水區(qū)教體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主任科員。

(十六)渝水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1人)

宋平,渝水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副書記、住房保障和城鎮(zhèn)發(fā)展服務中心主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八級職員。

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10人)

1.吳和根,新余凝霜制冷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柳金漢,新余市博弈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吳勇,新余市渝水區(qū)佰燴香燒烤原料批發(fā)部實際經營者。

4.楊律,新余凝霜制冷設備有限公司員工。

5.宋金龍,新余凝霜制冷設備有限公司員工。

6.鄧珍,新余凝霜制冷設備有限公司員工。

7.陳建平,新余市渝水區(qū)佳樂苑小區(qū)臨街店鋪實際控制人。

8.陳冬生,陳建平之父,豐華地產原法定代表人。

9.張建生,新余市渝水區(qū)聚馨源賓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者。

10.丁耐香,新余市渝水區(qū)聚馨源賓館經營者。

責編 王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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